《法治蓝皮书》:交通事故成互联网平台用工最大风险,或致两方面损害
2020-06-08 10:2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6月8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今天(6月8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分析了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业态的法治发展问题。

 《法治蓝皮书》指出,我国互联网平台用工已成为重要的就业形态,吸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平台用工的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

在这一轮互联网技术浪潮中,中国凭借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普及的智能终端设备,在平台用工领域与发达国家几乎同时起步,并迅速拓展到外卖送餐、网约代驾、同城快递等多个社会服务领域,在经营模式、服务类型、就业规模上取得了领先发达国家的优势。

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平台员工数为598万人,同比增长7.5%。

这种就业平台用工的就业规模是任何国家都难以比拟的。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平台用工的形态趋于多样,用工组织方式亦不断演进,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已发展出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复杂形态。

 《法治蓝皮书》指出,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争议亟待解决、法律关系亟待厘清。平台用工也引发了法律争议,主要在于如何对其法律关系予以定性。

对于这一具有创新性的用工形态,应以面向数字时代的眼光制定规则,不生搬硬套地适用现有的劳动法规范,而应根据平台用工的特点予以分类调整。当前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同时须强化政府监管,科学界定平台责任,有效控制平台用工产生的社会风险。

 《法治蓝皮书》指出,互联网平台用工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考虑到平台用工的多样性,根据平台功能不同将其分为自治型平台和组织型平台予以分别规制。

自治型平台以居间合同为基础,平台仅提供交易媒介服务。组织型平台以平台为劳务交易的中心,包括劳动合同的常规用工与民事协议的创新用工。居间合同、劳动合同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创新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不清,主要争议是劳务提供者自己受伤或者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存在分歧。

 《法治蓝皮书》指出,互联网平台用工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组织型平台创新用工形式下的职业伤害风险承担。最为典型、常见的平台用工形态是网约车、外卖配送、同城快递和网约代驾,吸纳的就业人数最多,其中以外卖配送为首,大街小巷穿梭的外卖小哥自然成为人们对平台用工的直观印象。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当前主要的平台用工均与路面交通运输相关,那么交通事故风险就成为平台用工所形成的最大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导致两方面的损害:一是劳务提供者自己受伤,二是劳务提供者造成其与平台之外的第三人损害,包括劳务需求者和其他第三人,如道路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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