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建立“黑名单信息库”
2020-06-05 19:3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市人大代表雷建威和市政协委员郑子殷提出,广州应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建立从业限制制度,设立“黑名单信息库”。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付怡

今年两会,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市人大代表雷建威和市政协委员郑子殷都提出,广州应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建立从业限制制度,打通用人单位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壁垒,设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

缺乏相关配套措施,难以有效预再犯罪

我国2015年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了“一号检察建议书”,分析了办理的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郑子殷认为,虽然《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

郑子殷了解到,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2018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教育领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比接近10%,作案人员涉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师、保安等教职员工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教职人员。相当数量的案件犯罪时间长,侵害次数多,一案侵犯多名学生,犯罪情节恶劣。雷建威对此补充,“由于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相关犯罪人员刑满后如仍然从事如教育等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

雷建威和郑子殷均建议,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郑子殷表示:“这一制度是指本市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郑子殷建议,该制度首先要明确适用范围,在兼顾违法犯罪人员的就业权前提下,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其次要明确适用对象,除了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外,还应当包括保安、门卫、校车司机等虽不具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三要明确适用后果,明确上述从业人员在实施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不被录用;四要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上述领域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负有审查和筛选义务,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核实;五要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落实从业限制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对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刑事处罚。

此外,雷建威表示,应设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郑子殷对此建议,应将公安机关违法犯罪系统的数据纳入检察机关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以提升入职筛查的精确度。(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