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师德师风规范征求意见了!严禁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020-06-01 20:1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还有这些行为将被记过、撤职、开除处分;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领导、学校也要被追责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唯
通讯员 粤教宣

师德师风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何规范老师的行为,何种情况属于违反职业道德也是广大师生家长关心所在。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中小学意见》)《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校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在,公众可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jiangyb@gdedu.gov.cn,或将意见建议寄送到: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邮编:510080)。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由于实际情况不同,《中小学意见》和《高校意见》有一定的差别,但可以说都对当今一些师风师德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中小学意见》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处分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小学意见》特别规定,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在《高校意见》里,则规定了十二条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何处理和解除处理?

那么,对老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中小学意见》《高校意见》指出,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解除处理时,《中小学意见》和《高校意见》规定,教师受到有规定处理期限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期满,原处理决定单位应按程序解除处理。教师本人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领导也有责任

如果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是不是处理完涉事教师就算了?还远远不够。两份《意见》均指出,不履行好师风师德建设,学校也有责任。

《中小学意见》指出,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例如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等,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还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要求。

《高校意见》也指出,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此外,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问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

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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