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和法治精神坚持正确的疫情观
2020-05-29 17:46 光明日报
COVID-19疫情还没有结束,还需要坚持科学精神和法治思维,这是中国和世界战胜疫情、有效保障生命健康权的关键。

中国古典哲学名著《道德经》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思想,意思是“道”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是“自然而然”的。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发展规律精辟概括出来了。

我们所研究的法律,不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也应该是客观世界的现实反映,符合和顺应社会规律和发展趋势。当前,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都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但是从根本上说,应对疫情的成败取决于方法、路径是否科学。法学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们也会有不同的法律认识,但是,从根本上说,法律解释和适用要符合实际,要有尊重科学和坚持法治的精神,概括地说,就是要有一种科学的疫情观。

一、纷繁复杂的形势下,科学和法治是战疫的根本

新型冠状病毒被发现后,世界各地相继进入与疫情做斗争的阶段。疫情的迅速蔓延,对个人生命和健康的威胁,对经济和社会的广泛影响,超出了人们的预计,打乱了从个人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节奏,引发了多地的紧急状态。目前,疫情仍在发展中,人类对于病毒和由此引发的疾病的认知存在明显的局限,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态势仍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特效药还没有找到,加紧研发的疫苗不知何时可以研制成功并付诸临床使用……

从个人到集体,从一国到国际社会,如何看待疫情,如何携手战疫?笔者认为,正确看待和应对疫情,必须坚持科学精神和法律思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的,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2月27日在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时指出,疫情严重威胁着全世界所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一健康危机是对社会坚韧程度的考验,而人权框架是一个重要的标杆。疫情首先破坏和威胁的是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涉及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它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更是不确定多数的集体的权利。进一步说,生命健康是基础性、前提性的个人需求,个人或者集体因为健康权受损,影响甚至丧失的还会有更多、更广泛的权利,例如工作权、人身自由、受教育的权利等。从权利的视角考察疫情应对很有意义,但是与一般的人权可以侧重或者局限于法律分析不同,疫情引起的危机首先是一个健康问题,本质是一个自然现象,在更大的程度上需要以科学的态度和精神,特别是自然科学的严谨性来对待。所以用科学精神与法律思维的结合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二、树立正确的疫情观,有利于正确看待和应对疫情

疫情虽然突如其来,但是绝非空前绝后。人类的历史,正是一部与瘟疫相伴的斗争史。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包括大国的兴衰、战争和武装冲突的进展和结束、宗教和文化的发展变化,往往受到瘟疫的直接影响。人们从历史中可以找到战胜疫情的教训、经验、智慧或者启示,也能从历史中预测到未来。不得不承认的是,未来不知何时、何地但确定还会有新的流行性疾病的侵袭。“好消息”是人类进步了,发现、应对疫情的体系和能力前所未有;“坏消息”是新型病毒和瘟疫在全球化时代传播更快,影响更广。

尚未结束的COVID-19疫情是一面镜子,可以照出人间百态,可以反映不同国家和地区认知和行动上的优势和短板,可以告诉我们在与瘟疫做斗争这一永恒主题上需要努力的方向。因此,非常有必要总结我们当下对于疫情的认识,一方面可以指引仍然处于进行时的战疫工作,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我们处理疫情的“善后”事宜,引导将来的疫情总结、反思以及着眼国内和国际社会卫生健康事业长远发展的谋划,这也是应对疫情、保障生命健康权的关键。而树立正确的疫情观的关键,还是要坚持科学和法治的精神。

三、疫情本质上属于科学范畴,抗击疫情必须坚持科学精神,尊重和顺应科学规律

所有人,不分种族,均面对这一世纪性的卫生健康挑战。基于SARS疫情在西方国家影响相对亚洲国家较小的“老皇历”,欧美国家许多人一度误认为黄色人种更容易受到冠状病毒的伤害。但是,后来疫情的发展完全打破了这种虚假的想象。

在应对COVID-19的方式方法上,肯定需要基于特定国家、地区及其社会的特点,但是必须看到,病毒和疾病只问自然规律,不问意识形态,不问社会制度,不问宗教文化背景,不问种族、民族、肤色或者其他个人身份。

口罩本是西方国家的发明,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的时间和空间里,佩戴口罩长期以来就是疾病预防的有效措施。在卫生水平较高的欧美国家,在今天却成了难题,有种种文化、偏好上的理由拒绝,但是在疫情防控规律上不问借口。奥地利是第一个改变立场,公布了“强制口罩令”,正式要求在公共场合戴口罩的西方国家。4月17日,奥地利官方数据显示,该国当日新增确诊病例增长率为欧洲“绝无仅有”的0.8%。德国、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也逐渐改变了态度,越来越积极地对待佩戴口罩的问题。时至今日,我们发现,其实各国对疫情的认识和反应是有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取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和COVID-19疫情越来越准确的认识,而并不完全跟不同国家的文化、个人偏好相关。实践表明,像斯里兰卡等国,作为卫生事业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第一时间就高度重视,表现为“不敢怠慢”和“不能有闪失”的谨慎态度,取得了疫情防控的良好效果。而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是因为过于自信,在不确定性面前采取了放松的态度,才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隔离是传染性疾病防控措施的关键。“社交距离”的保持,进一步来说,严格的居家隔离,是有效阻隔传染的防控的重要步骤,也是标本兼治的关键。这也是中国与许多国家防控措施的区别所在。特别是,发现确诊病例后,第一时间做流行病学的调查是一项专业、系统、科学的工作,找到密切接触者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检测等措施,是减少和阻断传染性疾病扩大、蔓延的重要一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或者是由于声称的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障碍,或者是由于不具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和采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做不到对确诊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导致面对疫情高发的态势,单纯应对确诊病人,甚至只是应对重症患者,在防控效果上产生不利影响。联合国国际人权文书中有在紧急状态下允许克减或者限制人权的条款。为了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秩序等的需要,对人身自由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法律和法理上可以找到明确的根据。

科学认知有一个过程,不同的社会反应也直接产生影响。在个人自由和集体与全社会的生命权、健康权保障之间进行何种判断和取舍,必然影响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的结果。至今,疫情还在美国等一些国家蔓延,能否有效地防控,本质上取决于科学认知和科学应对,并不取决于政治和制度偏好。讨论无休止,但是事实胜于雄辩,要取得战疫的成功,必须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法律解释和适用,在“两可”“两难”或者其他抉择上,应当立足科学和实际,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乃至为世界健康事业作出贡献。

四、作为疫情的发现地国,中国为抗击疫情、保障生命健康权作出了难能可贵的贡献

中国在不到一个月内完成了新型病毒的确认、向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的通报,并且分享了全基因测序的信息,这在世界史上是罕见的。古代社会不可能做到早发现、早应对;疫情确认之前,广泛暴发和大量病患死亡是新的疫情被发现的必然的过程。全基因测序更是当代社会才可以做到。病毒可能来源于动物,最早源于何地,这是一个科学问题,是一个非常难以论证的科学命题。历史上,西班牙流感的起源地并非一开始就很明确,经年累月之后,这一源于美国的流感才被错误地命名为“西班牙流感”。真正的、科学上的病毒起源和起源的地理位置往往是一个解不开的谜,其传染性和危害也有一个认识过程。比如,对于“中东呼吸道综合征”(MERS),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不清楚病毒的具体来源。第一例MERS病人在2012年6月出现;9月相关的新型冠状病毒得到确认,第二年5月由世界卫生组织确认在长时间密切接触的情况下可以人传人。

贸然地认定病毒起源及其地理位置是不科学的。现在越来越多的科学发现表明,在其他国家自前段时间确认的首例COVID-19患者之前更早的时间内出现过感染者,时间早于中国对相关病例的发现。中国只是作为发现地国,最早拉响了新型冠状病毒的警报,在探索未知的疫情风险方面走在前面,为世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病患不多、事态有待观察的短暂时间里,中国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可能有迟疑、需要花费正确判断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中国政府派出国家级的专家组迅速地做出了正确的判断,政府采取了令世界惊愕的封锁千万人口级别的大城市的决策。中国政府在此次疫情的迅速发现、基因测序方面,在认识其传染性方面,在为了阻断传染采取及时的严格措施方面,是可圈可点的。日本病毒学家岗田晴惠公开称赞中国的反应“非常厉害”。世界卫生组织也给予中国积极评价。人们可以置问,在将来未知的新型病毒的发现和应对上,各国是否可以比这一次更准确、更及时?在没有说明书和路线图的新的医学挑战面前,迟疑和弯路有可能是难以避免的。就当前的COVID-19疫情来说,欧美国家面对疫情出现的迟疑、错误和弯路少吗?相比之下,中国将新的疫情第一时间公之于世,迅速阻遏疫情在国内的蔓延,取得的成效是,武汉市疫情最重,它所在的湖北省次之,湖北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受害程度轻了很多。如果疫情只与中国有关,中国之外的国家更有机会比中国除湖北以外的地区受疫情影响更小。

因为封锁和隔离的举措,中国人民,特别是湖北,尤其是武汉市的人民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但是成效是显著的。这是中国作为发现地国对于世界人民生命健康权保障所作出的可歌可泣的贡献。

五、疫情无对错,需要警惕、预防和杜绝围绕疫情的污名化、歧视以及诬告滥诉

纵观人类历史,瘟疫的出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各大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曾出现过大规模的传染性疾病。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生活和工作节奏被打断,社会运作变得混乱不堪,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时候,人们可能会问,这是怎么了?一种归责的心理需求自然就会产生。责备之心和恐惧、偏见有时混杂在一起,加上谣言四起,会产生归责和情绪宣泄的需求。在迷信的时代,人们会认为瘟疫发生跟惹怒了鬼神有关。病患可能被污名化、被处以酷刑、加以迫害。现代社会,人们更能够从科学的视角看待流行性疾病,但是歧视和偏见仍然屡见不鲜。来自被视为疫区的人会被孤立、排斥甚至攻击,那里的商品和货物可能被阻拦和拒绝。

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安全助理总干事福田敬二说:“病名对直接受到影响的人们而言的确事关紧要。我们看到有些病名引起了人们对特定宗教或者民族社区成员的强烈反应,对旅行、商业和贸易带来了不合理障碍,并触发了对食用动物的不必要宰杀。这对人们的生活和生计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在应对埃博拉病毒的过程中,非洲国家就遭受了许多不公正的待遇。塞内加尔总统萨勒曾表示,西方传媒报道埃博拉疫情时,以不公平眼光看待非洲,他说:“埃博拉不是非洲的病毒,应把它视作全人类的威胁。”坦桑尼亚前总统基奎特表示,他的国家位于东非,但外界经常把肆虐西非的埃博拉当成整个非洲的问题,好像所有非洲人都与病毒有关。

非歧视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鉴于历史和当代不断出现的教训,2015年5月,世卫组织发布《新型人类传染病命名最佳实践》,规范了命名方法,排除不科学、不公平和带来负面影响的命名方法。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被称为COVID-19,这是权威的命名。但是美国一些媒体和政客执意要叫“武汉病毒”“中国病毒”,涉及多种歧视,包括种族歧视,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在病毒科学溯源工作并未取得应有进展的情况下,美国一些政客、个别法律界人士急于“甩锅”中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仓促炮制了多起针对中国的所谓“索赔”诉讼。这公然违反了美国自己的国内法和判例也承认的国家豁免权,混淆视听,转移矛盾。在历史上,没有追究流行病疫情源头责任的先例。这种做法也将完全不利于今后新疫情的发现和应对——因此一国未来可能要努力避免被认为自己是疫情发现国或者疫情的源头,非常不利于全球信息分享与合作。此类诉讼在法理和法律上没有根据,是一种诬告滥诉。更为直接地说,科学角度的发现和认识也不支持这些诉讼。必须科学寻找疫情的源头、发展和传播的状况,准确推断其中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疫情被证明首先发生在美国,美国没有发现和采取应对措施,用美国这些滥诉的逻辑,美国政府是不是应该向全世界赔偿?美国国会有议员要专门针对中国修改国家豁免的法律,法治精神全无。但是,我们要正告美国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国家豁免原则不仅是国际法原则,不仅保护中国,也是美国国内的法律原则,也是保护美国政府的。

在美国大选之前,这种法律和政治讹诈还会不断“上演”。对旷日持久的法律战,我们可以见招拆招,从主张诉讼豁免,一直到最终——如果有最终的所谓不利裁决的话——主张执行豁免。我们当然要有所准备和应对,特别是要坚持基于科学和法理,予以揭露和反对。同时,我们不需要被这种无底线的法律骚扰行径困扰,更不必恐慌。

六、疫情防控是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事业

关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有支持全球化的,也有反对全球化的。在欧共体这样的世界一体化最发达的地区,也有主权国家和一体化组织关系的矛盾和张力。在国际法上,这涉及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国际合作和一体化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相反,治理贴近基层是一种民主主张和诉求。但是,在环境保护、流行性疾病防控、通信和外空利用等领域,必然需要国家间跨越国界的合作,这是典型的需要国际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流行性疾病不问人的身份、不问国家间的界线,传播和蔓延的遏止和应对成效取决于防控能力上的短板——应对能力最弱的国家。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应对疫情的挑战,各国成功战胜疫情后更可能面临疫情卷土重来的危险。

因此,信息互通和技术共享颇具价值,国际多边领导和协调机制可以发挥关键作用。这对国际卫生法的发展是一个挑战。缺少资金上的充足保障和各国普遍和一贯的积极配合,这是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中国际组织面临的普遍问题,世界卫生组织也不例外。美国作为综合国力最强的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尊重世界卫生组织的权威,在COVID-19疫情应对过程中,动辄威胁不支付会费,任意指责该组织的领导人,甚至扬言“退群”,这不是有担当的大国作为,也罔顾客观事实和法律义务。

人间正道是沧桑,危急关头,世界各国应该更加团结,更加努力地为人类的生命健康考虑,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安危和发展计议。中国积极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抗疫,在克服自身困难和压力的情况下,积极地援助他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是参与和推动新型国际治理的担当者和先行者。应对疫情,各国的团结和合作,刻不容缓。

总的来说,中国坚持科学战疫和依法战疫,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COVID-19疫情还没有结束,还需要坚持科学精神和法治思维,这是中国和世界战胜疫情、有效保障生命健康权的关键。

(作者:柳华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