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旧城镇改造下月实施新政策,自改项目最高获100万元财政支持
2020-05-25 21:10 羊城晚报•羊城派
被拆迁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套内面积(或专有建筑面积)和安置房专有建筑面积,按照1:1 的比例赔付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黄杰超

近日,记者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获悉,《三水区旧城镇改造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印发,该《试行办法》明晰了旧城镇改造范围、条件、类型和优惠政策等内容,将从6月8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经过多年发展,三水的新城区发展步伐加快,旧城镇改造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三水出台《三水区旧城镇改造实施试行办法》,6月8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旧城镇改造。《试行办法》 明晰了旧城镇改造范围,即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旧村庄、旧厂房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实施改造,并享受有关改造优惠政策。旧城镇改造类型包括拆除重建、局部加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修复等。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行办法》 重新理顺了旧城镇改造工作思路、内容和流程,对关键节点和关键任务进行了划定描述,放宽了标图建库、规划编制调整、协议出让、前期投资人引入等方面的限制,利用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金优惠、手续完善等让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市场资本的引导和鼓励力度,提出了公益性用地移交、监管协议签订、无效项目推出等要求。

根据《试行办法》,三水旧城镇改造方式包括政府主导和自行改造,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实施。选择自行改造的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扶持。对于引入前期投资人、改造优惠措施、土地出让金,旧城镇改造所涉及的住房安置问题,以及管理监督等,《试行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住房安置政策,《试行办法》提出,被拆迁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套内面积(或专有建筑面积)和安置房专有建筑面积,按照1:1 的比例赔付。上述负责人说,对于旧城镇改造所涉及的住房安置问题,《试行办法》规定,政府主导项目安置面积按“1:1 的比例赔付”“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等五大原则进行核定。

据介绍,《试行办法》还规定,旧城镇改造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于传统特色街区、地段、人文、习俗、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史迹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发掘内涵、活化传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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