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办类项目严禁改造为“类住宅”
2020-05-21 21:09 羊城晚报•羊城派
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文/何叶舟 

日前,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珠海市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商办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建造,严禁改造为“类住宅”,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指出,商办类建设项目是指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以及综合楼中的商业、商务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意见》对商办类建设项目的分割单元、层高等做出了具体要求。除影院等特殊用途空间外,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大于15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6米。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确需设置在塔楼的,应以层为基本分割单元。

办公用途建设项目,普通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间,酒店式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间,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普通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4.5米;酒店式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3米-3.9米。

为严格遏制“商改住”行为,《意见》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外立面要符合公共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类似普通住宅、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在房屋测绘和产权登记方面,《意见》要求,测绘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对商办类建设项目进行测绘,建设单位及中介机构的预(销)售资料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合法测绘成果相符,用以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测量报告应与规划条件核实的测绘成果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产权登记依据。

《意见》同时对“商改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戒措施提出了要求,明确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规划检验工作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涉嫌擅自改为“类住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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