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形成纠纷,可以退还
2020-05-19 17:3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应予返还的款项可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称“指导意见二”),于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为此,“指导意见二”第9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解释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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