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 穗建
7月起,广州困难家庭在城区危房原址重建,最高能领10万元补助了。
5月1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印发了关于《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除了上述规定,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维修的,每户按照实际修缮费用50%一次性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或市总工会核定的困难家庭
何谓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办法》指出,其是指市、区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自行开展其拥有合法权属的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下同)原址重建或维修的补助资金。
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治理、改造等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据悉,补助资金按照市、区专项资金配套办法,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其中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市、区补助资金比例分配为5:5;天河、番禺、花都区,市、区补助资金比例分配为4:6;黄埔、南沙区由区全额承担;从化、增城区,市、区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分别为8:2和6:4。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如有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原址重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办法》规定,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每户可按1000元/㎡标准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维修,每户应按房屋建筑修缮定额核实修缮费用,按照实际修缮费用50%一次性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此外,危险房屋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困难家庭申请房屋治理补助,原址重建的城区危险房屋,应当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组织规划条件核实,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原状维修的城区危险房屋,应当提供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维修后的房屋鉴定安全等级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同一地址房屋在完成原址重建或维修后且领取补助资金的,均不再重复发放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
禁止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
《办法》还规定七种禁止情形,申请人若在补助资金申领和危房治理过程中存在这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违规情形为: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二、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的;三、擅自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四、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五、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定的;六、危房治理后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莫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