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亮 孙唯
近日,各高校毕业生都在紧张地找工作当中,来自广州某高校的张同学却碰到了让人苦恼的事情,还有一个多月就要毕业的她被预录取的公司“裁掉了”。
张同学对记者介绍说,她学习成绩排名靠前,为了未来的职业生涯认真规划,积极积累技能和经验。她一直计划毕业后就工作,因此在求学期间去了很多著名公司实习,社团学生会也参加不少,大学几年每天都是凌晨睡、一大早起来,到处忙碌奔波。
“只是为了毕业的时候可以稳稳当当地走好第一步。”张同学表示,秋招开始之后,她信心满满,到处投简历跑校招,拿到了一些不错的offer。不过最后因为喜欢快消行业,也很认可国货未来的发展前景,于是选择了留在某知名国货美妆品牌,推掉了其他工作邀约。
当小张在公司实习半年后,在年前谈好了转正offer,准备年后回来签约。谁知一场疫情中断了这一切,出于对公司的信任,加之公司表示最近发展很快,不会裁员,因此她想着疫情快结束时再签三方也不迟。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五一”过后,等来的不是签约,而是不予录用通知。“人总是要成长的,这也是我的社会第一课。”张同学沮丧地说。
据了解,由于今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像张同学这样的并非个案。那么,这种“转正offer”究竟算不算劳动合同,可否当作录用通知书呢?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林泰松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所谓的“转正offer”并不是法律概念,从常理判断,“转正offer”与正式的录用通知书有一定区别,如果“转正offer”并没有详细的入职时间、薪资待遇、岗位安排等具体信息的,那么将被认定为属于一种意向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如果该“offer”写明了上述详细信息,将被认定构成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裁人,在小张的案例中,小张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国波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可以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是如果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小张来说,需要考察几个要件,一是其在该单位实习期间,是否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协议;二是是否提供了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的劳动并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是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若具备上述几个要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双方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
记者梳理发现,在offer这个问题上,有非常多的细节问题。那么,在大学生求职找工作的过程中,究竟该如何避免“踩雷”,如何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呢?
林泰松表示,应届毕业生在毕业阶段找工作,若已经与企业达成入职的合意,一定要通过签署书面的三方协议的方式将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若企业确定提供offer但不提供书面的录用文件,一定要反复与企业的HR发邮件沟通,主动询问入职时间、薪资待遇、岗位安排等信息,企业的HR若发邮件确认了相关信息的,可发生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效力。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应届毕业生尽早咨询律师,按照律师意见收集、保全证据,如有必要可提起劳动仲裁保护自身利益。
杨国波表示,如果应届生一旦出现类似小张的情况,可以向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校方的帮助,最好由校方出面与用人单位交涉。“如果校方足够强势,而用人单位又害怕日后被学校列入‘黑名单’,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口碑,可能产生积极效果。”杨国波说,“学生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起诉的目的不在于获得高额赔偿,而是通过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给用人单位留下公开的不良信用记录。”(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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