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杨再睿
5月8日晚,肇庆市广宁县委政法委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该委发现有一题为《曝光:广东广宁县交警队长儿子酒驾逃逸致人死亡逍遥法外》的帖子在网上传播,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通报称,该委高度重视,迅速牵头组织县纪委、县司法局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核实所反映情况,澄清事实,还原真相,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5月10日通过当地的官方公众号“竹乡广宁”发布通报称,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勇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
11日晚,记者从受害人姐姐陈女士处获悉,11日当天,广宁县当地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已和家属见面交流。她表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是为了拿回垫资治疗花费的24万元。此外,对于受害人儿子在网上举报的内容,她表示希望该案能得到妥善处置。
5月11日,记者从肇庆市广宁县委办公室获悉,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和受害人家属对接,协调处理此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部长洪树涌律师受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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