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5月8日,杨晓燕的妈妈陈礼言告诉记者,一审判处杨光毅死刑,虽然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但能接受判决结果,但是二审判杨光毅死缓,她担心以后杨光毅出狱后自己的其他孩子再次受到伤害,只希望杨光毅能获死刑,因此她不服判决准备申诉。
5月10日,得知最高法院对此案调卷审查后,陈礼言表示:“心情好多了,看到了希望。”杨晓燕的姐姐表示:“现在也只是调卷审查,我们该申诉的还是会继续申诉的。”
媒体此前报道,10岁的杨晓燕曾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杨晓燕一岁时,其父因见义勇为去世,其母一个人养育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2018年10月4日中午,同村的29岁青年杨光毅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
杨光毅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遭到反抗后,杨光毅用刀刺伤女童的双眼和颈部并强奸女童,将女童装入水中浸泡并抛弃在山坡,还拿走女童身上的32元。经鉴定,杨晓燕的死因系遭遇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判决材料显示,判处杨光毅犯强奸罪,处死刑,杨光毅以可能患有精神病请求鉴定,同时以有自首情节为由上诉请求减刑。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光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其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一审量刑不当,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杨光毅限制减刑。
法律界和大众的广泛讨论中,有人认为杨光毅的行为极其残忍应该判处死刑,也有人认为二审法院考虑杨光毅自首行为减刑合理。记者就该事件产生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为何只定杨光毅犯强奸罪?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丹红认为,杨光毅用刀刺伤女童的双眼和颈部和抢走女童身上的32元的行为,如果单独来看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抢劫罪,但实际上这些行为基本上都是为了实施强奸对被害人进行的控制,法院在定罪过程中,只认定强奸一罪,且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最高可判死刑。
死刑和死缓限制减刑有何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指出,死刑和死缓最根本的区别就是“生和死”的区别,如果一个人被判死刑,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会被执行死刑。
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人若在两年内改过自新,两年之后死刑就可能减刑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做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并限制减刑,并不意味着不能减刑。”吴丹红指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者一般会比被判死缓者服刑时间长很多,一般的被判死缓者可能服刑十几年就可以出狱了,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者最低服刑年限至少为20年,有的可能要服刑25年以上。
自首是不是一定能减轻处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陈飞律师表示,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将一般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作为原则的,而对于不予从宽处罚是有严格条件限定的。
该意见指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该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对于自首的量刑排除从宽适用是要从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是否存在恶意利用该条款几个方面的动态平衡来综合考虑。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如何看待二审法院死刑改判死缓?
“我们注意到广西高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的自首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陈飞律师表示,从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广西高院是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在案证据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
陈飞指出,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鉴于该案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死刑案件,2007年3月9日,《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明确了保持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原则。明确规定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通过对判决书上的全部信息归纳、分析,广西高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存在精神病的可能的辩护意见虽然没有采纳,但在裁判机关的裁判意见形成过程中,应该也有考量。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认为:“从相关新闻报道来看,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畸轻,并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侯士朝表示,杨光毅持刀藏在被害女童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显然是有预谋实施犯罪。
并且杨光毅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前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反抗,就先用刀刺瞎女童双眼,又残忍地割刺被害女童颈部气管并将其装入蛇皮袋淹没在水坑中,通过这些残忍的行为,强奸女童后还抛弃于荒野,杨光毅的主观恶性之深和人身危险性之大,均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不容置疑,“极端的恶劣影响又岂是一个自首情节所能折抵的?”
吴丹红则认为,这个案件案情介于死刑和死缓中间,没有“标准答案”。杨光毅强奸幼女致死,手段残忍,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没有错。
法院并没有对杨光毅进行精神鉴定,二审法院也认为杨光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法院是不是有考虑杨光毅的精神状态?且杨光毅有自首情节,改判死缓,也不能说二审改判死缓是错误的,因为法官也有一定的裁量权。从我个人情感上说,杨光毅手段残忍,即使有自首情节可以不从轻。”
高院调卷审查意味着什么?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快速介入,并发布调卷复查,这个现象实属罕见,意味着杨光毅案存在再审改判,撤销死缓执行死刑的可能。
陈飞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还是卷宗证据以及会调两级法院的评议记录决定案件走向,是否有转折也未可知。
来源 |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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