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强迫、引诱幼女"接客",涉案5人被判刑
2020-05-10 10:41 澎湃新闻
判罚:定性为恶势力,犯罪情节严重

13岁的女孩被引诱“卖处”,12岁的女生被强迫“接客”……发生在湖南邵东的强迫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案,目前涉案的5人已被判刑。

2020年5月6日,邵东县法院对被告人温某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温某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审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在这起强迫卖淫和引诱幼女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温某被认定为从犯。在此之前,主犯毛某被判刑十九年。2020年4月底,邵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毛某的申诉。另一从犯李某,已被一审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刑七年。

此外,同案的宁某犯介绍卖淫罪,被一审判刑二年。涉案的嫖客王某,因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邵东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刑四年六个月。

多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8年以来,毛某、温某、李某等人以在校学生为作案目标,在邵东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影响学校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

12岁女孩被强迫卖淫,受到裸照要挟

小芳(化名)出生于2005年12月,案发时未满13周岁。

那是在2018年6月11日的傍晚,她被13岁的赵某、14岁的卢某以外出玩耍为由,从家中骗至邵东县一家宾馆。

案发后小芳向警方陈述,当时在宾馆房间里,卢某把她的手机收了,说她以前讲坏话,打了她后给出三个“解决方案”:第一,陪卢某玩几个月,帮他赚钱;第二,喊人来轮流打她,每人打50下,打够2500下为止;第三,要她给卢某两万元。小芳无奈之下,选择了第一个“方案”。

后来邵东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了整个案发过程:

卢某、赵某等人将小芳骗至宾馆后,用衣架对其进行殴打,强迫其“卖处”。当晚,卢某联系了“毛哥”——此案的主犯毛某。毛某便带着李某、温某、蒋某(15岁)等人驾车前来,带小芳到另一家宾馆住宿。此后两天,毛某、蒋某等人先后两次将小芳带至邵东县天骄豪庭等地,与“买处”的男子见面。对方认为小芳年龄太小,未达成交易。

两次交易未成,温某便谴责蒋某,要其跟嫖客讲,“妹子有十五六岁”。此后,毛某安排蒋某联系上宁某,继续寻找愿意“买处”的嫖客。

被带至宾馆的第三天,小芳发微信定位和家人联系,让家人报警,被看守她的人发现并遭到殴打。

当日下午,毛某、李某、蒋某等人驾车将小芳送至金利华酒店,宁某将小芳送至酒店房间。小芳被迫与外号叫“桥老爷”的李某(另案处理)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宁某8000元,宁某转付给蒋某6000元。

从金利华酒店出来后,小芳被带到邵东县的“心约宾馆”,又被强迫与另一名男子(未查明身份)发生了性关系。蒋某等人从中获利1000元。为防止小芳事后报警,蒋某还进入房间拍摄小芳的裸照作为要挟。

通过两次强迫小芳卖淫非法获利后,蒋某转给毛某5500元,毛某又分给李某600元。

13岁女孩被引诱“卖处”

年龄比小芳大半年的小萍,案发时13岁,也是被几个“玩伴”骗上歧路。

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毛某等人开车从邵阳市将小萍接到邵东县的宾馆。温某、李某等人对小萍“做工作”,劝她“卖处”。小萍不同意,后来被其母亲接回家。

一周后的7月10日,毛某等人又开车到邵阳,将小萍接到邵东的宾馆,当晚住进雅斯特酒店。温某等人继续劝说小萍卖淫,并获得同意。温某便联系了嫖客“安老板”,“安老板”嫌小萍年龄太小,未达成交易。

第二天,嫖客王某来到酒店,与小萍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支付给毛某、李某等人5000元。

2018年7月11日深夜,小萍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报案。

小萍报案两天后,毛某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王某在贵州被抓获。李某、温某分别在2018年12月和2019年9月归案。

后来法院审理查明,案发之前的2018年3月,被告人毛某向李某提出,“手里有十几个妹子”,商定一起在微信上招嫖赚钱,并纠集温某、蒋某以及多名未成年的“问题”少年,替其物色女孩“卖处”,赚取钱财。

在这起团伙犯罪中,温某、李某等人主要负责在学校、网吧等地物色“妹子”。毛某主要负责接送“妹子”,并联系有钱的嫖客。

与目标女孩联系上后,温某、李某等人以金钱为饵,利诱女孩卖淫。比如小萍,她起初不愿意,后来还是没抵住温某等人的鼓惑;对于不愿意“配合”的女孩,他们会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比如小芳,被强迫卖淫期间多次遭遇殴打,被拍裸照要挟。

判罚:定性为恶势力,犯罪情节严重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涉案的王某、宁某、毛某、李某、温某等人先后被法院判刑。

曾与13岁女孩小萍发生性关系的嫖客王某,被邵东县法院认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宁某则犯介绍卖淫罪,被一审法院判刑二年;毛某、李某、温某被以强迫卖淫罪或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刑,其中毛某被认定为主犯,李、温二人为从犯。

多份刑事判决书记载,2018年3月至7月,毛某指使李某、温某及多名12岁至17岁的“问题”少年,到处寻找作案目标,针对的大多是十三四岁的在校学生,给学生、家长、学校造成了恐慌,不仅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学校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且作案不择手段,首先是引诱,引诱不成就威胁,威胁不成就使用暴力,达到迫使他人卖淫的目的”

审理这一系列案件的邵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毛某与李某、温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邵东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毛某和李某均出生于1991年,邵阳市邵东县人;温某则是1997年出生,邵阳市新邵县人。

法院判决书显示,李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毛某和温某则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毛、温两人的强迫卖淫行为,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卖淫罪的刑期一般是五年至十年,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019年9月,邵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2019年11月,邵阳市中级法院驳回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26日,毛某的申诉亦被邵阳中院驳回。

2019年9月,本案从犯李某被邵东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4月29日,邵东县法院对温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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