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仔”到美容店体验“拔罐”被套路近万元,法院这样判
2020-05-07 19:4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法官提醒:如遭遇诱骗消费,应立即报警或投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艾婧 刘娅

广州一名“靓仔”小郑(化名)到一家美容美发店体验“拔罐”,却遭遇一个坑接着一个坑,最终搭进去近万元,弄得他差点缓不过神来……记者今天(5月7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最近对这宗案件作出了判决。

“靓仔”体验“拔罐”被套路:一个坑接着一个坑

2018年7月19日,广州一名“靓仔”小郑来到“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消费,遇到漂亮的MM店员,吸引着做了一次拔罐体验,体验后店员称拔罐体验价2020元,如果充值会员卡可以打3.8折。

为了打折,小郑只好通过微信转账5597元办理了会员卡充值,但会员卡金额仅为5000元,消费后余额为4305元。

回到家后,小郑才慢慢回过神来,于22日再次前往该店欲讨回款项,结果再次被店员套路,当日又进行了面部美容体验。

体验中途询问体验价格,被告知体验价为1980元,且不可从会员卡余额中扣减,需另外支付。

小郑当即表示不体验了,店员称不做完第二天脸会变黑,变成“阴阳脸”,小郑只能做完面部美容,并在店员的推荐下,支付4152元购买了4次面部美容套餐,当日体验不收费。

两次消费后,小郑想想越发觉得不对头,再次来到“某兰国际”要求退还会员卡及套餐内余额,却被告知退款需按拔罐正价398元/个穴位共9个穴位、面部美容1980元扣款后方可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不久后,小郑收到“某兰国际”发送的短信,称该店已关闭,之后需到其他店铺进行消费。于是,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周某退还8971元。

因“某兰国际”美容美发店已于11月23日注销,经营者周某下落不明,而小郑持有的付款记录、会员卡名称、短信通知等均未能指向是周某收款,那么小郑能要回会员款吗?

所幸的是,小郑在第二次消费及要求退款时进行了录音,真实记录了小郑的消费及付款过程。

法院: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店铺单方解除合同需退还余额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郑主张与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向该店支付了9749元,并提供录音、短信、微信转账记录、会员卡等证据予以证实。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现周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已停业注销,小郑与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终止,虽有短信提示可继续在其他店铺消费,但美容美发店单方转让合同义务并未取得小郑同意,故小郑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合理。按照小郑消费次数及账户金额值与支付金额的比例计算,美容店应退还款项为8140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周某向小郑返还8140元。

法官:如遭遇诱骗消费,应立即报警或投诉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美容、美发、养生等行业存在店名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拒绝签订服务合同,要求消费者将款项支付至其他个人或经营主体账户,向消费者出具签章与店名不一致的收据或会员卡等情形,使消费者难以清晰辨别经营主体,导致诉讼主体错误,面临诉讼维权困难。因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切勿盲目消费。接受服务前应先认真审查经营资质和范围,明确服务的内容、价格,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付款时应注意审查收款对象主体,付款后立即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并保留好付款凭证。

如遭遇诱骗消费,应立即报警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利用公安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或协调明确实际经营主体,确定追偿对象,为进一步诉讼维权提供便利。在维权过程中,如遭遇企业注销的情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向企业经营者或股东主张权益。(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