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的督促指导不属过问或干预办案
2020-05-06 17:4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今天(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详细介绍了检察人员应该记录报告的情形和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已记录报告的1.8万余件案件中过问案件占绝大多数

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我们是欢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说。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近年来,最高检新一届党组通过系统内巡视发现,举凡检察人员办案违纪违法的背后多有干预、插手具体案件的‘影子’,而这类‘影子’背后大多数又都没有照射进主动记录报告的‘亮光’。有人觉得‘没有徇私帮忙’不必报告,有人‘担心得罪人’‘怕担责’,不愿报告,反过来又使得一些本来并无私心的检察官失去了免责的机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的督促不属过问、干预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检察人员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实践中如何把握有关领导干部的批示与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的界限?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在回答这一提问时介绍,“三个规定”对于“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有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检在实施办法中对此进一步作出细化。总体来说,检察人员应该记录报告的情形有五种: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该负责人介绍:“与此同时,我们明确了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有关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的界限,对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查核并要求结果的;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有关案件等重大事项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不需填报。”

“因此,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的督促、指导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检察人员不需要记录报告。”该负责人说。

检察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将影响评先评优、提拔晋升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相关党纪党规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责任和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对单位或者部门组织落实的责任,最高检对一些“零报告”或者报告少的,进行通报或者发函督促落实,实际上,这就是进行责任追究。二是针对检察人员,根据“三个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检察人员一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党组在4月份刚通过的工作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将检察人员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察官入额、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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