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曾洁赟 冷瑞雪
员工不满意更换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逾期到岗遭解雇,企业是否属于合理用工?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支持企业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
【事件回顾】
梁某在顺德某餐饮公司从事酒吧员工作,因餐厅装修升级,吧台被拆除,餐饮公司向梁某开出《调任岗位通知书》,将其工作地点转移至厨房处,装修后调整到楼面工作,并约定原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一律不变。
要求梁某收到通知2天内将回执填写完毕,交给人事部并到新岗位上班,如有异议1天内找人事部协商,逾期不到岗也不配合协商,视为旷工处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梁某收到通知后在回执注明绝对不同意调岗,也不到新岗位报道。4天后,餐饮公司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关系。
梁某认为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688.2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因装修调整梁某工作岗位,且新旧岗位均是服务员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均无改变,此次调岗并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属于公司用工自主权范畴,梁某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工单位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梁某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梁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梁某原工作岗位是酒吧服务员,调整后是楼面服务员,两个工作岗位同属服务行业,同系酒店餐厅招待客人的服务人员,工作性质上并不存在本质差异,且该餐饮公司在调整岗位时已明确不会变更梁某的工资待遇以及工作、休息时间,因此梁某认为该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当的主张不予采纳。
梁某在接到公司调岗通知后,未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上班,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法用权应受保护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相异,现实中可能存在占据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调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可能存在部分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的合理安排,随意向用人单位提出没理据的请求。
工作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条件的变更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的调岗行为时,既应注意支持企业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也应考虑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引导劳动者正确、正当地表达利益诉求,在劳动关系中保持两者的平衡和保证双方双赢。(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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