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聪
4月29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为优化广州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服务,在《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压缩鉴定评估等待期,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据了解,目前广州长护机构从试点初期的29家增加到148家。
扩大评估人群:60周岁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参保人可以申请
记者注意到,《补充通知》在评估人群的条件方面有所扩大。依据《补充通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家庭病床建床治疗,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长护险待遇评估申请。
同时,《补充通知》明确符合《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19〕8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也可按穗医保规字〔2019〕8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提出评估申请,原评估途径不变。
即: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估,经长护评估后按以下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在评估人群申请条件方面有一定的放宽。也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参保人可以提出长护险的申请。
优化评估流程: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可无缝衔接
评估流程方面,《补充通知》明确,根据参保人需求,评估分为在院评估和家床评估。
在院评估方面,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在出院前自愿选定本市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待遇(含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待遇)或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
家床评估方面,享受医保家庭病床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在自愿选定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在家庭病床期内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
同时,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简称参保人)在住院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即可提出评估申请,出院后可即时享受待遇。通过优化评估办理流程,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
广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充通知》希望结合参保人的疾病状态进行评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从住院治疗过渡到居家护理的需求,引导适合居家治疗的参保人回归家庭。参保人通过家庭医生评估后,由长护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提升居家人员健康保障水平。
待遇保持不变:基金最高支付每人每月1000元
《补充通知》明确,参保人在市内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并按照《办法》执行。符合设置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家庭病床门特待遇,重复项目不予支付。
具体而言,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入住长护定点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按75%的比例支付;居家建床接受长护定点机构服务的,按90%的比例支付。
对基本生活照料费用按相应的支付比例支付,纳入支付范围的费用限额标准为:机构护理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包括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居家护理不高于每人每天115元。对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按项目及相应支付比例支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
广州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工作部署,广州市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希望通过上述系列措施,培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站+居家养老”的社区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新业态,推动广州市医养结合健康照护服务业提质扩容。
据统计,广州市长护机构从试点初期的29家增加到148家。(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