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男子囤销酒精进行稀释出售,获刑半年
2020-04-29 17:5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全良波 通讯员 何松富 吴碧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茂名一男子苏某鸿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囤销大量酒精,还进行稀释准备获取高额利润。29日,茂名茂南法院通报称,法院通过视频远程开庭的方式对该非法经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庭审现场

苏某鸿是茂名某化工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该经营部的经营范围是零售洗涤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2020年1月29日至2月8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苏某鸿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60512元的价格购进7384.3公斤酒精(75%乙醇溶液),用于对外销售牟利。苏某鸿将上述酒精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出售了6745.9公斤,销售金额为60713元,获利6500元。2020年2月8日,公安机关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在该经营部仓库查获苏某鸿,现场查扣酒精约650公斤。

执法部门将现场提取的酒精样品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同时,执法部门还发现送检的四个样品中,有三个样品的乙醇含量不符合《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要求。苏某鸿承认在销售酒精的过程中,擅自加入不等量的水导致乙醇含量偏低。其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苏某鸿被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建议对苏某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鸿违反国家规定,没有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苏某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苏某鸿在销售酒精的过程中,擅自加入不等量的水导致乙醇含量偏低,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苏某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苏某鸿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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