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加价被拒后将乘客拉至偏僻处丢下,法院:返车费+赔1元
2020-04-28 20:0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该1元虽数额不高,但反映出乘客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参与网约车平台治理的意愿,法院支持该请求具有重要象征意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许燕玲 刘文添

广州三名乘客搭乘顺风车,没想到上车后,司机要求加价现金100元。遭到乘客拒绝后,该网约车司机竟然将人拉到人烟稀少的偏僻之处半路卸客……三名乘客起诉后,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判决向乘客返还车费149.8元及利息并赔偿1元。记者今天(4月28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约车司机半路加价遭拒后卸客

2019年9月,网友小严(化名)使用某出行平台网上预约顺风车,并预付车费149.8元。小严称,其与小丘、小黄(均为化名)上车后,司机竟要求现金加价100元。遭到小严拒绝后,司机将他们三人拉至人烟稀少的偏僻之处,并恶语相向驱赶三人下车。

小严一行感到非常愤怒,遂联系某出行平台客服寻求帮助。然而,某出行平台既未对投诉进行处理,也未提供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小严等三人的困境亦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三人在偏僻之处等候许久,无奈之下更换了网约车平台。

两日后,小严收到某出行平台的短信,显示案涉订单已由系统自动完成。小严与小丘、小黄认为司机违约、服务未完成,某出行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实质性解决问题。

为此,小严与小丘、小黄将某出行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出行平台返还车费149.8元并支付利息;某出行平台向小严与小丘、小黄赔偿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返还车费并赔偿1元

小丘、小黄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某出行平台是否应承担返还车费等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丘、小黄为同乘乘客,已将乘车费用交给小严,但案涉订单是通过小严下单、支付,系小严与某出行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丘、小黄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对于某出行平台是否应返还车费,法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双方均确认司机未完成订单,在小严已举证证明仅搭乘该车2公里,后另行通过其他方式出行的情况下,某出行平台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司机完成大部分线路或小严主动下车,故对小严主张的司机违约、服务未完成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某出行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在未能及时提供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小严有权要求某出行平台承担责任,某出行平台应当向小严赔偿车费及利息损失。

对于某出行平台是否应赔偿小严1元,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出行平台的司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订单,造成小严需另行约车出行,小严诉请某出行平台赔偿1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该1元虽数额不高,但反映出小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参与网约车平台治理的意愿,支持该请求具有重要象征意义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出行平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严返还车费149.8元及利息(以149.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某出行平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严赔偿1元。诉讼费由某出行平台承担。(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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