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8 16:28:00

律师提醒:出口防疫物资如何防范货款难以回收和被索赔的风险

江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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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球漫延,防疫形势严峻,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涉外委的律师针对企业关心的涉外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有关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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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下滑的情况下,外国进口商因为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违约付款的风险加大,可能造成外贸企业的货款难以回收的风险,我们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出口企业与对方协商提高收取定金或者预付款的比例,最好能约定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再交付货物(特别是货值不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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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再交付货物有时候并不容易,利用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是不是就万无一失?

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是有风险的,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所以,在现在非常时期,如果银行发生营业中断的情况,信用证付款方式也是不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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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一种叫做保兑信用证,保兑是由另一家银行对开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不可撤销和没有追索权的付款责任的承诺,使出口商拥有双重付款保障,保兑银行可以与开证行不在一个国家,可以在卖方所在地的银行,信用证保兑可以使出口商防范开征行风险以及开证行所在国家的国家风险和外汇管制的风险。实践中保兑的相关费用(比如网上资料显示由中国银行保兑收取的费用是保兑金额的千分之二)基本上由进口商承担,这样,进口商可以买到其急需的物资,出口商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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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以“以紧急状态法”为由,将来自中国的防疫物资紧急征用,导致货物到不了进口商手上,是不是信用证就没法兑付?

信用证支付是执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规则,货物被进口商所在国家征收不影响付款,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可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口物资被外国政府征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由买方自行向其政府要求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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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还有没有其他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的软条款,就是买方在信用证上附加的对卖方不太公平,把交易的主动权控制在买方手上的条款,这种条款不要轻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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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什么商业保险可以承保出口商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对因为进口商不守信用不付款的风险进行承保。在广东省,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还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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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交付地点的选择和货物风险转移方面上有什么好的建议?

由于疫情期间,有的国家对入境管制措施加强,航班、轮船的班次减少,所以要尽量由买方承担货物运输和货物灭失的风险,在国际贸易术语上可以选择EXW(工厂交货)、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但要注意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能使用EXW术语;而FOB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以上术语约定在卖方按约定交付货物后,买方就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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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难免会有索赔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防范?

1、出口的产品首先要符合我国的质量标准,外贸企业先要区分所出口的防疫物资是属于普通物品,还是医疗器械,普通物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企业备案标准执行,医疗器械除了满足质量标准外还要取得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以口罩为例,口罩大致可以分为普通口罩和医用口罩两大类,个人防护或者工业用口罩为普通口罩,但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如生产的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二类医疗器械的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则生产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外贸企业经营范围要有医疗器械销售项目;出口的产品还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例如美国要求该等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豁免项除外),有的商品还需要510K,以及NIOSH认证;欧盟针对个人防护用品(PPE)的指令则要求在销售前完成关于产品符合性(Conformity)的CE认证并加贴CE标识。也就是说,出口企业需要提前了解进口国关于防疫物资、医疗物资的质量标准要求、准入条件。如果只是在出口清关过程中符合中国海关的监管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而不符合进口国进口相应物资的清关要求,那么在目的国清关入境时,很有可能无法通关,从而导致不能交货到贸易相对方而构成违约,存在受到索赔的风险。就算顺利清关,如果部分产品质量不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标准,也存在日后被索赔的隐患。

2、在合同签订中,双方应尽可能详细描述购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验收标准、检验期限等信息,将产品在买方所在国的注册认证信息等相关信息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买方如果认为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其应在一定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卖方违约责任由此免除。还可以特别约定,在发生进口国标准与出口国标准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该标准并未实质性影响产品通常所应具备的功能与功效的情形下,应以出口国标准为准;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赔偿金额的上限(比如不论买方索赔还是第三方索赔,均以交易价款的一倍或者两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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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国际商事仲裁,请问有什么好的建议?

建议尽量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考虑到境外机构仲裁费用成本、仲裁规则熟悉程度等因素,为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交由我国国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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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后,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1、还要保持与客户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既为了产品的跟踪,也为了今后的合作;

2、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出口目标国的疫情防控情况,防疫物资的需求和价格走向,提防客户突然取消订单,造成己方货品或原材料积压;

3、可以考虑多接标准化订单,换言之,就是生产或销售在多个国家都能满足要求的商品。

注:本文仅代表拟稿律师个人观点,仅供企业了解相关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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