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意!广州新版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今起实施,有这些变化
2020-04-15 18:1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列入职业病“黑名单”的企业将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聪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广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4月15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明确,一类行业不实施费率下浮,与此同时,将企业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作为上浮费率标准之一。

新的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类行业不实施费率下浮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也就是说,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出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将上浮;支出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0.2%;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表)。

通知明确,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1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列入职业病“黑名单”企业将上浮费率 

通俗来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鼓励企业不发生工伤,不发生工伤则浮动费率下浮,对于企业来说,缴纳工伤保险的负担也就降低;发生工伤多的企业,则下一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将缴费比例向上浮动。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此外,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可在以上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分别是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

用人单位持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则在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下浮费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的最低档次费率。

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上浮后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最高档次费率。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档次将在5月份公示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及确定依据等信息在当年5月份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进行核对。

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公示结束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于当年6月15日前提供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如导致用人单位多缴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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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新华社资料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