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日前,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30条,对禁食范围、监管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上游行为作出了规范,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
记者留意到,相比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州市的《条例》在禁食方面的规定更细、更有“广州特色”,是一次“小切口”的立法尝试。
《条例》针对性强、可执行高,如提出不得以药膳名义吃禁食野生动物、不得制作含有禁食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菜谱等,有效解决了上位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确保“条条管用”。
这三类野生动物不能吃,不得制作相关菜谱、药膳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其中指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还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为了方便市民遵守禁食规定,《条例》要求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咨询电话或者互联网咨询方式,及时解答有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相关政策的公众咨询。
考虑到广州中医药文化深厚,《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条例》还细化要求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对《条例》实施前合法存在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养殖户、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条例》建立积极稳妥的退出机制。
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是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场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工作,防止无人管护、随意处置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
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有关养殖户、经营者调整养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参与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后续处置等工作。
全民监督“禁野令”,市民可打12345有奖举报
为确保有效监管,《条例》将重点放在完善执法监管体制上,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违法履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的监督。
《条例》细化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商务、卫生健康、公安、网信、海关、邮政等各部门在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方面的职责。
《条例》要求,养殖、餐饮、运输、旅游、文化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有关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制度机制,规范行业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发现违法线索的,及时向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其依法查处。
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运、航空、邮政、快递等企业发现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向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其依法查处,不得承运、收寄。
《条例》还主动发动“全民力量”,提出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交易、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者。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吃野生动物最高罚20倍,公职人员违规交监察机关
《条例》对滥食野生动物,非法捕猎、人工繁育、饲养禁食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经营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强调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以药膳为名的滥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或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最高可处二十倍罚款。
其中,公职人员违反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规处罚后,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的罚款;
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餐饮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严重者将被依法强制拆除招牌、没收菜谱等相关宣传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药膳的名义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羊城派资料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