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蓝思荣
广东梅州丰顺一男子趁邻居外出,用脚踹开其大门,入室偷得5万多现金后逃离,之后因为担心现场留下指纹,又返回邻居家放火。
记者今天(3月30日)从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宝犯盗窃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张某宝曾于2017年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然而,出狱后仍然没有改掉恶习。
他的邻居张某静是一名身患残疾的单身汉,平时靠卖菜为生。
2019年10月7日晚上,张某宝发现邻居张某静不在家,因为熟知他家的前门是一扇木门,平时外面不上锁,里面用木栓栓住,遂起歹念,从自家正门步行至张某静家门前,用脚大力踹开木门后进入。
翻找了一遍后,在电视柜的抽屉里发现两袋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的现金,共有人民币54828.73元,之后张某宝将这些钱拿回自己的家中,并藏在自己家二楼厕所旁边一个杂物间的一张床底下。
把钱藏好后,张某宝越想越不放心,担心自己在现场留下指纹,于是又返回张某静家,用衣服擦拭盗窃时留下的指纹,并用打火机分别点燃张某静放在茶几桌旁边箱子里的衣服,以及被其扔在地上的衣服、床单、抽屉和前门晾衣架上的衣服。
点燃后,张某宝又将现场的十几个竹筐、踹落的门闩扔进火里燃烧,后逃离现场。不久,火势被周围邻居扑灭。
2019年10月8日,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宝拘传接受调查,张某宝对入户盗窃后放火烧毁张某静家的行为供认不讳,被盗的人民币54828.73元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判决】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其盗窃的是残疾人、孤寡老人的财物,属情节严重;
同时,为了销毁证据,被告人放火烧毁被害人的房屋,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
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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