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卖口罩骗走8385元,自首后仍获刑半年
2020-03-25 19:3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网售口罩诈骗套路连连,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阚倩

今天(3月25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审理天河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医用口罩名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385元。天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某网购平台发布出售医用口罩的信息。同年2月8日14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使用手机在该平台向被告人林某某咨询购买医用口罩。

被告人林某某向黄某某发送医药公司的定位,谎称是广东某药业公司员工,有足量的口罩可以向黄某某销售,并提供虚假的发货快递单。林某某在取得黄某某信任后,商定以每个3.9元的价格出售2150个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8385元后,林某某将黄某某微信删除。

2月10日12时许,黄某某识破骗局后报案。被告人林某某得知黄某某报警后,便于同日14时重新加回黄某某微信,以还款为由让黄某某向警方编造误操作、误会等理由或者撤案。待黄某某答复“同意”后,被告人林某某方退还黄某某全部被骗钱款。2月11日,林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假借销售医用口罩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天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宣判后表示服判悔罪。

法院提醒,网售口罩诈骗套路连连。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需求量较大,应尽量通过药店、穗康微信小程序等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轻信微信朋友圈、网站陌生人员发布的口罩销售广告,不要购买非正规渠道生产、销售的医用口罩,避免“入坑”。发现被骗要注意留存证据并及时报警,既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有益于打击借疫行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