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海关总署:要面临牢狱之灾
2020-03-16 15:5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海关总署梳理出6种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莉

今天(3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隔离、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在当天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结合国境卫生检疫的执法实践,共梳理出6种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包括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卫生检疫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海关卫生检疫或者故意隐瞒疫情等行为。

王军强调,上述行为都属于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其中最为典型的,包括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或者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本次疫情发生以后,海关全面启动了健康申报制度,这项制度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但是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经出现了发热、干咳等染疫症状,或者曾经去过疫情严重的地区,故意隐瞒发病的情况、境外旅行史等等。甚至有人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以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依照《刑法》规定,结合刚刚出台的《意见》,这些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王军表示,希望广大出入境旅客在出入境时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这既是对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不仅要承受全社会的舆论谴责,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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