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市民汤里喝到鸡毛,饮食店称是消费碰瓷?法院:判赔1000元
2020-03-15 18:54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饮食店称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但除陈述外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今天(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公布了一批涉消费者权益案件。

2018年8月17日,广州市民林某秀到番禺区某饮食店就餐,用餐过程中,林某秀发现其中一份例汤中有一根鸡毛,经与饮食店协商无果,林某秀遂向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投诉。

后来,林某秀另提起诉讼,要求饮食店赔偿1000元并手写书面致歉书。

涉事饮食店表示,自己店内卫生状况良好,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且当日用餐过程中工作人员在看到汤碗托盘上有类似鸡毛的异物后,已第一时间向林某秀道歉,并提出退换套餐的解决方案被拒,其已多次向林某秀道歉,林某秀要求手写书面致歉书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林某秀到饮食店就餐,双方已形成消费性合同关系,饮食店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食店称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但除陈述外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林某秀在用餐过程中于例汤中发现一根鸡毛,并立即告知服务员,饮食店工作人员确认看到林某秀所食用汤碗的托盘上有类似鸡毛的异物。而鸡毛属于不能作为食品食用的异物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普遍认知事物,故应认定混入该异物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决该饮食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秀1000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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