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卖口罩诈骗70余万元 佛山一男子被判刑10年
2020-03-05 17:43 羊城晚报•羊城派
被告人在母亲的多番劝导下,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远程庭审现场

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哲 通讯员 禅法宣

3月5日,佛山禅城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疫情期间利用口罩诈骗案件。被告人黄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合计704550元,最终被该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按损失比例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月1日,被告人黄某利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国人民急需购买医疗口罩的紧张心理,在没有任何口罩存货的情况下,分别在百度贴吧、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有一次性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并附上随意从网上下载的口罩图片,诱骗被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或者通过主动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向其转款购买口罩。在2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黄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六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4550元,并将该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10日,黄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诈骗数额超过50万元,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内确定基准刑。目前,全国正值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所幸的是,黄某在母亲的多番劝导下,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禅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其将704550元按损失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

同日,该院还公开开庭审理了另外三起利用口罩诈骗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两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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