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
2020-02-26 22:2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试行)》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文芳芳

记者今天(26日)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广东省司法厅于日前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为《指引》),规定执法工作中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等。

《指引》提出,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用语文明规范、表达通俗准确、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实施执法时执法人员原则上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必要时可邀请翻译到场协助。

《指引》明确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基本要求,规定实施执法工作中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等。

《指引》还具体列出11句常见文明用语及13句执法忌语。针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不同的执法行为及每一个环节,《指引》都一一作了相应规定:

行政许可的执法过程包括收取申请、材料处理、确认送达地址、确认电子送达等5种常用语境的规范用语,行政检查的执法过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权利及义务、要求提供材料、要求签字确认、送达、检查结果通报等11种常用语境的规范用语,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送达、劝告稳定情绪等11种常用语境下的规范用语,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指引》还规范了音像记录用语指引,要求在开始拍摄前,应告知当事人将要进行音像记录。在拍摄过程中,可以对包括调查取证、听证、送达等的执法环节进行说明,并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对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描述。

据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指引》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而制定出台。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