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处于审判阶段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20-02-26 10:5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突出法治导向、突出问题导向、突出精准导向,注重措施的正当性。

2月26日10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表示,《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相关的法律和基本政策为依据,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法规政策,如何规范执法司法,如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2项的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主要有三个特点:突出法治导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措施的针对性;突出精准导向,注重措施的正当性。

针对复工复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妨害疫情防控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表示,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2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严惩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等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依法严惩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此外,张述元称,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的适用法律,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等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钟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