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海珠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实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通告。
二、举报规定
(一)举报内容。
居住在我区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潜在患者(即重点疫区返穗不足14天的人员或者抵穗前14天内到过重点疫区的人员),应当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而未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
(二)举报方式。
1.12345(政府服务热线);
2. 穗康小程序;
3. 各街道疫情防控举报电话(举报受理时间为8:30—12:00,14:00—17:30)。
举报人需提供材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以及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地址等相关情况。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1. 两人及以上可以联合举报,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2. 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非联合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通告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单位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3. 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4.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地街道牵头核实。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对线索举报人奖励100元。
(三)奖励程序。
举报事项查证属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地街道告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单位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之日止。
海珠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各街道疫情防控举报电话
来源 | 广州海珠发布
编辑 | Naomi
校对 | 岑杰昌
审核 | 鲁钇山
前往“发现”-“看一看”浏览“朋友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