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宽的规定,既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包括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同时,《决定》明确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此外,对于监管职责,《决定》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决定》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靳博、扎西)
来源 |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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