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张璐瑶
2月13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发布通告,再度向广大市民、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征求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
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编:510030,传真:020-83232847,电子信箱:gzrdns@163.com。
记者留意到,草案明确,本市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其中,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以及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行政街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城区以及白云国际机场周边下列村(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花山镇东湖村、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三凤村、九一村、推广社区、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重大节庆可以燃放烟花吗?草案拟规定,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等重要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草案第十一条拟规定: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以及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行政街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城区以及白云国际机场周边下列村(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花山镇东湖村、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三凤村、九一村、推广社区、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本市其他区域内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烟花爆竹制品。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等重要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不准销售烟花爆竹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等有关活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本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并运入本市的,必须依法经运达地所在区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销售、燃放、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唆他人或者提供条件给他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其所教唆的行为或者提供条件所实施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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