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受疫情影响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依约解除或变更
2020-02-09 23:34 羊城派 原创
此外,确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物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2月9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确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物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受疫情影响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依约解除或变更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滞留者劳动合同,等。

确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物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通告强调要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通告强调要依法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用于疫情防控的设备、设施和物资,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侵犯企业和个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确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不容歪曲、诋毁,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通告明确要依法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涉及债务清偿、破产(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没收、拍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

受疫情影响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依约解除或变更

通告要求依法制裁不诚信行为,明确: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通告明确要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通告还明确:“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滞留者劳动合同

通告对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做了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通告还要求保障群众诉讼权利:“有关疫情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按特事特办提供立案和信访服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关停受阻人员,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提出延长诉讼期间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上述情形无法参加庭审的,可申请涉诉案件延期审理或网上开庭审理。因疫情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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