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发布疫情防控十条措施,这些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02-07 19:13 羊城派 原创
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海珠区、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医学观察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羊城派记者 李焕坤 通讯员 海宣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保障全区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海珠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的通告。

通告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疫情重点地区有关人员返粤时间的通知》要求,仍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海珠区、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医学观察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党建引领,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入户排查三人组应绝对服从属地街道党工委安排,落实医护责任和网格化责任。

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联社、经济社干部必须以“严字当头,严防死守,严肃处理”为指导方针,对落实防控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法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规定,目前仍在疫情重点地区的暂不返回海珠区。

(三)所有小区(村社)必须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村社)居住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进出,每次进出必须测量体温。无物业管理的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

(四)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小区(村社)报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在辖区内公交车站排查到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时,必须及时安排专人专车送到指定医院就诊。药店出售退烧、止咳类药品,必须对购买者实行实名制登记,并于半日内上报区卫生健康局、街道等相关单位。

(五)对小区(村社)出现确诊、疑似、阳性病例的,各街道根据疫情情况,采取封闭式硬隔离、定时组织消杀、禁止人员和车辆出入等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

(六)辖区内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封闭式体育场馆、娱乐休闲场所(包括棋牌、沐足、桑拿、游戏厅、卡拉OK、封闭美容健身等)、网吧、游艺场所、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等,辖区内城中村内制衣厂、作坊、仓库等场所,辖区内日租房、民宿和小旅馆等场所,中大布匹市场,辖区内其他密闭不通风的经营场所,复工时间延后,未有新的通知之前不得复工。

对违反规定擅自复工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信用等级降档、披露失信信息等综合措施予以处罚;造成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小区物业管理,防疫期间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小区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密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小区物业管理必须实时掌握小区内业主及非业主居住情况并协助做好登记。

(八)严格落实出租屋登记管理工作,对从市外来海珠区人员必须做到100%登记。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遇可疑情况必须及时向街道(社区)报告。

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海珠区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隔离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海珠区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隔离治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进一步提高全民防控意识,落实社区、村社主出入口“三个一”标准,即每个主要出入口1条宣传横幅、1张大型宣传海报、1套防疫宣传指引。

通过社区宣传栏、悬挂标语、微信公众号、小区设置广播以及建立小区、楼栋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将疾病防治信息传达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营造联防联治、群防群控、科学防控和“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所有居民应一律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珍惜个人和家庭成员生命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自觉做到不赶场、不串门、不聚会。

区内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社、经济社社员不配合相关防控工作的,由联社、经济社根据规定采取取消分红等惩处措施。(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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