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微信编造转发涉疫情不实信息情节恶劣构成犯罪
2020-02-06 16:33 羊城派 原创
对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具结悔过,或予以相应治安处罚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张璐瑶 丰西西 鄢敏
图/羊城派记者 宋金峪 梁喻

今天(2月6日)下午,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第12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江楷鑫、省法院副院长胡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向东、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张绍新及省卫生健康委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紫霄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问:我从网络上注意到,有人为推销产品或博取关注编造谣言信息,有人道听途说在微信群里转发不实信息,检察院是如何处理这些行为的?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向东回答说:这个问题首先要看情节与后果,对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具结悔过,或予以相应治安处罚。

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则构成刑事犯罪,有三种情况:

第一,编造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二,编造与新冠肺炎有关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三,编造与新冠肺炎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这里,检察机关有义务提示广大市民,必须依法使用网络,不信谣、不传谣,凝聚社会正能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社会力量。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魏礼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