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喊话:这些疫情防控法律,请遵守!
2020-02-06 11:32 羊城派 原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文/羊城派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文芳芳

2月5日,广东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简称《通告》)。当前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复杂,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回应群众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司法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梳理出十条需要特别注意遵守的规定,提醒大家遵法守法。

《通告》提醒,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在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时,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不得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