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不得强制搭售,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
2020-02-02 00:18 羊城派 原创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文/羊城派记者 丁玲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针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意见指出,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若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则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

若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项中的“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意见称,若出现包括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隐匿及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等在内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若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若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具体包括: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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