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然玉
据媒体报道,何静曾在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一次偶然机会,何静获悉与她从事相同工作内容、业绩不相上下的8位同事,无论工资收入还是业务提成都高出自己不少。何静以分配不公为由,向主管经理提出加薪要求,当被问到如何知道自己的工资比别人低时,何静据实回答。
没过几天,公司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何静支付经济赔偿金。(1月6日工人日报)
“同事工资”素来是职场的敏感话题,甚至属于是不可触碰的禁忌范畴。所谓“薪酬保密”,既可看成是一项公司管理制度,也可以视作一种企业文化。在主流认知中,“不打听同事工资”,会被标榜为“有修养”“懂规矩”的表现。
然而,应该承认的是,人性之猎奇根深蒂固,此前一份网络投票就显示,“大多数人表示会打听同事工资”。正所谓“好奇心害死猫”,现实中由于“瞎打听”而付出代价者,不在少数,上述新闻中的当事人便是其中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最近的某些个案判决,为我们理解“薪酬保密”,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
法院认定,“对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实行保密”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相悖,“打听同事薪酬”不可作为解雇职工的理由……
这番论述,是具有启发性的。要知道,“薪酬保密”,本质上乃是企业为了管理便利而自行实施的内部制度,可是一旦该制度工具损害了那些更基础的“价值”和“权利”,也就失去了道德合法性。
若是“薪酬保密”侵害了职工“同工同酬”权益的实现,那么员工不予遵守,也是可以理解的。需知,“薪酬保密”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契约”,这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则是一种法定权利义务,两者孰轻孰重、谁先谁后,不言自明!
并且毋庸讳言,真实职场内,确有某些企业滥用“薪酬保密”条款看人下菜碟、压榨“老实人”的情况。这与其说是体面的职场文化,不若说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盘剥的潜规则。
要知道,“薪酬保密”是有前提条件、有适用范围的,绝不应该成为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控制”的手段。诸如“打听同事工资就开除”的合同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维护“薪酬保密”制度,只能寄希望于公司引导、员工配合,其正当性与效力乃是基于职员的“认受”,而不是来源于法定与先赋。某些公司装神弄鬼把“薪酬保密”搞得紧张兮兮,只是暴露了自身的内怯罢了。
来源 | 羊城晚报
题图 | 中新网资料图
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