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记者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之子邓蓝冰处获悉,当日上午,他已与代理律师将《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伤认定申请表》《律师代理意见》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通过快递正式递交给邓世平生前所在单位——新晃县第一中学。然后,通过其所在单位正式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
据此前报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晃 “操场埋尸案”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也已经对该案背后的“保护伞”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该案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说,2019年6月23日新晃一中操场遗骸鉴定为邓世平后,他就第一时间飞赴湖南新晃,代表被害人邓世平家属就“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以及相关抚恤问题”与新晃县第一中学现任主要领导,以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领导进行交流,并深入交换了意见。
“新晃一中以及新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案非常重视,对邓老师的家人也非常同情。”周兆成说,“操场埋尸案”案件事实已经查清,16年前新晃一中职工邓世平在工作岗位上,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由于在工作中狠抓工程质量,抵制豆腐渣工程,因此得罪施工方——杜少平、罗光忠,最后惨遭杀害。这完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因此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完全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同时,依据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周兆成分析说,在本案中,被害人邓世平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与其在学校担任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坚决抵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邓世平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周兆成表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被害人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后,应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由此可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很快对《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依法作出认定。具体赔偿标准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来源 | 大众网
责编 | 江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