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限制消费因急事赴外地,经审批可暂解除限制
2020-01-02 23:13 羊城派 原创
“硬核”执行也要讲善​意文明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月2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意见提出,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包括: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因“校园贷”而成被执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被限制消费者因近亲属丧葬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经法院审批可暂解除限制等。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旧案——

为了公司能胜诉,佛山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向法庭提交一份虚假证据,法院遂决定对该公司妨碍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

但此后,该公司一直拒缴罚款,2018年10月9日,广东某法院立案执行,当日向该公司发出相关执行文书。

在限定履行期限已到后,该公司仍无动静。法院遂决定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傅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2018年11月19日,傅某致电法官表示,为何将其列入黑名单,他还需要买机票。经执行法官劝说,傅某当天便将5万元打到法院账户。 

新规——

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意见第16条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说,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

因“校园贷”涉案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

旧案——

20岁的广州某高校学生林某,在校期间找到自己同学,声称自己在贷款公司兼职,要刷单,希望同学能帮忙申请网上贷款。

林某对帮自己忙的同学承诺,自己不仅会按时还贷,而且还会给同学一点费用表示感谢。林某的同学没多想便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告诉了林某。

林某用同学的手机安装了贷款软件,以同学的名义和身份进行贷款,贷款成功后,便让同学把贷款转到自己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林某用这类办法骗了身边许多同学。林某把骗来钱中的一部分拿来偿还同学的前期贷款,并用来消费。

一开始,林某还能“正常周转”,没过多久,林某便因为无法继续偿还贷款选择关机,最后甚至离开学校来逃债。经鉴定,林某用他人身份一共贷了41万余元,没还上的贷款数额达12万余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

新规——

意见第16条“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中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也即,在上面的案件中,如果因被林某欺骗而涉足“校园贷”的林某的同学因还不上贷款而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一般不得将这些受害同学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被限制消费者因紧急事亟需赴外地经审批可暂解除限制

旧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年5月通报了一宗案件:东莞市民胡女士因帮他人做担保,被连累欠债无力偿还,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至于无法乘坐飞机,错过了跟奶奶见最后一面的机会。

“潜水”已久的胡女士痛悔之下,主动联系了法院。

胡女士在写给法院的信中称,这几年被限制高消费以来,出行很不方便。就在2018年3月20日,带她长大的奶奶去世。由于买不了飞机票,她只能坐慢车回家,没能见到老人最后一面,这成为了她一辈子的遗憾。

她恳请法院帮忙协调,尽快解决此案。后在法院协调下,胡女士跟债主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胡女士按协议付款后,终于得以甩掉背负了几年的“黑名单”。

新规——

根据意见的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说,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私立学校收费未超正常标准不得限制“老赖”子女就读

旧案——

吴某欠4家银行50余万元,拒不履行义务,成为“老赖”,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向吴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后来,据顺德某高收费私立学校反馈,吴某小孩在该校就读,顺德区法院向该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学校不得接收吴某小孩次学期就读。

见此,吴某转变态度,与家属一起筹款,归还了50万元,法院也随即向学校发送解除限制就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于少数网友“祸及子女”的质疑,顺德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当时回应,法院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受法律保护,仍然可以就读公办学校及相关低收费私立学校。

法院理解失信被执行人家长对子女的关注,但他们也要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

新规——

意见明确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其他亮点:
纳入失信“黑名单”前可给被执行人1至3个月宽限期

意见还规定,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意见还提出,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资料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