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19:04:00

聚焦 | 法律应该设置离婚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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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近日,“离婚冷静期”冲上了新浪热搜第二,引发热烈讨论。



     原来,12月24日,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适用应当设立甄别机制。“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应完善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增设“离婚冷静期”,并将期限明确为30日,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保留了该项规定。 


     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应当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予以完善。


     李钺锋分析,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离婚冷静期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认为,应当设立甄别机制,草案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 


为此,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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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广东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依岚

审校:谭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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