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07:00:00

公司HR在工位上直接宣布裁员,不服可以仲裁!网友:员工不要面子吗

钱江晚报
12月28日,
有网友在网上发布一段
神州优车HR
直接在工位宣布辞退员工的视频。
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视频中,
神州优车HR拿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让一名员工签字,
并对该员工宣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据悉,
被裁员的是试用期即将满6个月的员工
视频中
HR拿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让员工签字。
该名员工试图向两名HR
了解公司客观发生什么变化,
表示自己有权知道公司发生了什么事情。

HR在要求该员工签字


对于该员工的提问,
 HR表示,
“我们不是在跟你协商,
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你如果有什么意见,
直接去找仲裁委
我们已经跟仲裁委汇报过情况了,
或者你可以通过别的法律途径跟公司沟通。” 


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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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的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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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买买车 、神州车闪贷
四大板块。

神州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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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段视频显示,

神州优车HR正对一名

还在试用期的员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

HR称,

该员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

经过协商,

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 



但对于HR的说法,

这名被辞退员工表示,

这份通知是单方面解除合同,

自己不接受是协商。

HR表示不愿意签字

有异议走法律程序。

 

经过一番争辩后,

该名员工拒绝签字,

神州优车HR称

将通过邮件寄送解除合同,

通过法律途径来跟这名员工沟通。

 

几段视频发出后,

也引发了各界争议,

比如

HR宣读解除合同的具体做法是否合情理,

单方面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工位宣读裁员又是否合理。


网友评论


评论里,批评该企业HR做法太过的网友不在少数。


有网友表示,裁员归裁员,难道非要在工位上宣读?非要当着全公司员工的面?



也有人认为,大家同为同事,这样的做法,缺乏对人最起码的尊重



更有网友直接表示,业务最不合格的,就是这两个HR!



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也被不少人诟病




对于单方面辞退员工是否合法,也有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

视频中神州优车HR

在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提到的公司主体并不是神州优车

而是

神州买买车(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据相关数据显示,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是神州买买车(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



神州优车:

早已提供补偿方案 方式欠妥



针对网络上流传的“工位宣读裁员”视频一事,12月30日下午,神州优车方面回应称,已按照法律法规给出裁员补偿方案,但HR工作还需讲究方式方法



神州优车公关总监王涛公开回应称,“我们人力资源部的小姐姐深度自责,已在闭门自省中……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虽是据理力争,也要度情适度。


王涛还表示,公司此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员工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提供相应补偿,沟通未果后出现上述情况,但无论如何,处理方式确实欠妥当。


律师:

程序上缺乏合法合规性


针对此事,晨报记者采访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律师向磊表示,视频没有提供完整的事件,但是仅从网上视频所反映的内容来看,他认为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在程序上缺乏合法合规性。


由于这两分多钟的视频没有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大众看不出该员工最终是否签字?不过,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向磊律师提出了三点质疑:


首先,劳动者被解雇时,有权了解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的哪种情形与其解约。


但视频里公司HR强调“现在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是依据哪一条”,拒绝回答该员工的合理问题,我向磊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向磊律师说,视频中公司人员认为不是双方协商解除,而是公司单方作出解除决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不少,员工当然需要知道用人单位是根据哪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是因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公司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等等。这些情形的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员工也只有充分知悉后才能依法判断公司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维权。


其次,神州优车的HR表示,他们的行为是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同意的,认为该员工如果持有异议,可以去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解。


向磊律师认为,HR的表述是有问题的。不仅是公司未出示“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同意”的相关证据,而且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争议纠纷的机构,在该公司与该名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尚未经审理和裁决,就会随意表态支持该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我认为是不太可能的。如果最终证明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随口一说,那实际损害了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形象。


再次,神州优车单方面与员工解约,如果未获工会许可属程序违法。


向磊律师说,视频中,将被解雇的员工多次问公司单方解除行为是否提前告知工会?但公司工作人员始终避而不答。如果公司在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之前已提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是没有必要回避的。如果最终查明公司在解除该员工劳动关系时没有提前征求工会的意见,那就明显不合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多次重复强调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否则按照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属于程序违法。



来源:新闻晨报、周到APP

值班编辑:倪王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