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屋学位已被占用,广州一中介公司被判返3.1万中介费
2019-12-26 22:03 羊城派 原创
未如实告知买受人,损害了买受人利益,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万鹏 马婷婷

广州中院12月26 日通报了近三年来广州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隐瞒房屋学位已占用事实中介被判返 3.1 万中介费案入选。

买受人谢某、陈某、出卖人尚某、庞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1150 元中介费、卖方应支付30000 元中介费;若因买方或卖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中介公司已收取的中介费无须退还,不足部分由违约方支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守约方可直接向违约方追偿等。

当天,谢某、陈某向中介公司支付 31150 元。后来,买卖双方就涉案房屋的学位占用问题产生争议,谢某、陈某另案起诉出卖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出卖人没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已将房屋附属学位的占用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双方未能就学位被占用的问题达成合意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判决支持了买受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买受人谢某、陈某主张中介公司隐瞒涉案房屋附属学位占用情况,要求解除居间合同关系并返还已付中介费、赔偿律师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是否具备学位、学位是否可为买受人使用等,均为影响涉案房屋交易价格、交易意向的重要信息,中介公司负有向买受人如实报告与房屋交易有关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介公司在出卖人放售涉案房屋时,对出卖人要使用涉案房屋对口学校学位的事实已知情,但未如实告知买受人,损害了买受人利益,则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并非诉讼的必要费用,故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31150 元。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表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房屋所附带的教育资源往往是买受人在选择房屋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房屋是否具备学位、学位可否使用等,均为影响房屋交易价格、交易意向的重要信息。

中介公司应当对掌握的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重要因素如实告知买受人,不得有所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中介公司隐瞒影响房屋交易、价款的重大事项,甚至为促成合同订立收取中介费而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买受人被错误信息误导签订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中介机构无权获取中介费甚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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