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作用温和,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消费者应理性对待。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绝对化词意
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来源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责编 | 魏礼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