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2019-12-25 21:51 羊城派 原创
​未来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都可依法改造成租赁住房

文/羊城派记者 赵燕华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2月2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在12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要求“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近期多次会同市场监督局、金融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专项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中明确提出,未来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都可以依法改造成租赁住房。这意味着,未来可供出租的住房将显著增加。

商业办公和厂房都能改成住房出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6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该《意见》有7大重点内容令人关注:

一、商业办公和厂房,都能改成住房出租。

《意见》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

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二、控制房屋租赁行业“杠杆率”,租金贷收入占比不得超过30%。

《意见》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

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三、政府对租赁行业的管控能力,将全面提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四、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五、严管房源信息发布。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六、住房租赁合同,也需要网签。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七、明确规定不得吃差价,续约不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广州:400余家房地产中介作出11项承诺

日前,记者参加了由广州市房地产中组织召开的广州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承诺大会,会上,全市400余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参加大会并签署承诺书。

针对群众关注的住房租赁问题,全市400余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向社会郑重作出十一项承诺,并向全行业发出倡议。

承诺内容包括:不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隐瞒房屋瑕疵、不违规收费及恶意克扣押金、不强迫提供服务、不暴力驱逐租客、不赚取租金差价、不捏造散布涨租信息、不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不为“黑中介”发布信息、如实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廖俊平提醒房屋租赁中介从业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出发,为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贡献自己的力量。

他同时希望社会公众和媒体一方面监督房屋租赁从业人员做出的承诺,另一方面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反馈信守承诺的房屋租赁从业人员情况,鼓励诚实守信行为,共同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多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专项检查

另据记者了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期已多次会同市场监督局、金融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专项检查,光是11月份,就已经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了部分中介机构门店和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企业。

检查组在对海珠区的部分中介机构门店和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企业的检查中发现,部分中介机构门店存在已出租或过期房源信息未及时撤下的问题,检查组要求相关门店现场整改,立即撤下房源。

此外,针对个别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对网上放盘的经纪人委托手续不完善的问题,要求企业与中介机构尽快协商完善。检查组还要求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完善自身监控审核系统,及时辨别虚假房源信息,采用技术手段加大对房源面积、租金价格等的内控审核。

在对黄埔区部分租赁企业和中介门店进行的联合检查中,检查组重点对房源来源的合法性、房源是否纳入政府平台监管、已出租房屋是否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等进行检查,并对照《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查看了租赁企业出租公寓和宿舍现场状况,同时详细了解租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是否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克扣押金、投诉等情况。

随后,检查组与相关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企业在房源上传、网上备案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工作人员现场给予了解答,并对企业下一步发布广告信息和房源、租赁合同备案、租金押金以及收费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