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唐某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唐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同案犯已分别依法另处。
审理查明
1998年8月,被告人唐某华刑满释放。为确立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聚敛钱财,唐某华通过招纳员工、吸收小弟等途径,采用发放工资、奖励、作案酬金等方式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唐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汤泉为重要领导者;李秋平、蔡晓华、徐红建、李勇、黄刚、王志刚等人为骨干成员;胡书平、黄志强、胡相雷、宋德诗、龚玉祥、林仃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唐某华为首,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纪律严明。
唐某华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
汤泉负责执行唐某华的指示,管理组织成员和维护组织运行;
李秋平、蔡晓华、徐红建、李勇、黄刚、王志刚等骨干成员接受唐某华的直接安排或唐某华授意的汤泉的安排,亲自实施或指使其他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暴力惩戒、金钱利诱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控,逐步形成了其便于组织内部“管理”的不成文的规矩和惯例。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赌场内入股、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聚敛钱财;出资经营经济实体,积聚强大的经济实力。为扩大势力范围、维护组织利益,该犯罪组织暴力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以黑护商”;并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唐某华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使用枪支、砍刀等凶器,大肆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其中故意杀人八起、故意伤害二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五人死亡、四人次重伤、四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通过连续公然实施一系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异己;利用组织威名或强势地位,随意插手他人纠纷,在宜宾市翠屏区称霸一方;公然砍伤人民警察,气焰嚣张,致使多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犯罪活动的严重侵害,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违法犯罪事实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宜宾中院微信公众号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