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养老保险未缴满10年?今起可在粤续缴
2019-12-20 20:35 羊城派 原创
最后参保地在广东,但在广东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文/羊城派记者 周聪 通讯员 粤仁宣

港澳台居民注意了!12月20日起,养老保险可在粤续缴,再也不用为未满10年发愁了。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在广东省续缴费至满15年。

新华社资料图

关于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

记者了解到,《意见》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优化广东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

《意见》主要对以下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关于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15年。 

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针对港澳台居民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的情况,《意见》明确,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同时,对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关于港澳台居民的补缴——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港澳台居民的补缴情况。即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明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籍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在广东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籍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同时提到,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对于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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