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近日,该法院对一宗建筑物外墙脱落瓷砖砸死行人案二审宣判,小区物业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89万余元。
高空坠物致1死1伤
据广东当地媒体此前报道,2018年9月,张阿姨来到珠海市粤海中路兰花小区,走到儿子在小区承租的一间商铺附近与人聊天。据目击者称,当时楼上突然掉落的瓷砖和石块,将张阿姨和彭阿姨当场砸倒,楼下一把遮阳伞也被砸烂。瓷砖和石块疑似从11层掉落,两栋楼之间的伸缩缝处有明显的脱落痕迹。此次事故造成1死1伤,张阿姨不幸身亡,彭阿姨额骨骨折没有生命危险。
近日,事发现场附近的商铺商户告诉记者,之前受伤的彭阿姨现已恢复健康,已正常生活。记者从珠海中院处了解到,张阿姨因头部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因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兰花物业(化名)对于张阿姨死亡赔偿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花物业赔偿97万余元。
物业被赔判89万余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兰花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一直由兰花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法院认为,兰花小区交付使用距今已有十年时间,部分外墙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老化、脱落的迹象,给小区住户及过往行人造成安全隐患,而兰花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对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
此案中,张阿姨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伤并致死,根据法律规定,兰花物业应对张阿姨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处兰花物业赔偿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兰花物业不服一审判决,以应当由该楼栋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珠海中院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兰花小区的开发商和兰花物业于2007年1月签订《兰花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兰花物业仍是兰花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法院还认为,虽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兰花物业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兰花物业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兰花物业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阿姨是被建筑物外墙坠落的瓷砖砸伤,并非被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砸伤,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兰花物业承担责任。
近日,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阿姨的家人和兰花物业,双方均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法官说法:物业没有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
经办法官、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谭炜杰介绍,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确定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 红星新闻
题图 | 新华社
责编 | 李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