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啦!年度补税金额不超400元可免个税汇算清缴
2019-12-14 10:57 ​新京报 原创
个人如不更正错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税务机关可暂停享受扣除

文/羊城派记者 严丽梅

12月15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从四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告明确了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的“暂定两年内对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补税金额标准,为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明年3月1日到6月30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迎来自己的首次个税汇算清缴。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此项公告,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予以明确。

该公告具体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哪些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确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明确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是明确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是明确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仅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中新网资料图
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