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干部与人合办医药公司,未出资却分红6000多万
2019-12-12 16:18 羊城派 原创
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55.9607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昨天(12月11日)公布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市塘厦镇原正处级退休干部管敏政受贿案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认定,管敏政在任职东莞市民政局、卫生局领导期间,与商人合办医药公司,未出资便占有供公司20%的股份,14年下来,连带“分红款”在内共计获得违法所得6355.9607万元。东莞中院近日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管敏政,男,1962年出生,文化程度本科,归案前系东莞市塘厦镇正处级干部(退休)。任职资料显示,管敏政于1998年12月任中共东莞市道滘镇党委副书记,2002年2月任东莞市民政局副局长,2007年3月任中共东莞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6月任中共东莞市塘厦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16年4月任东莞市塘厦镇正处级干部,2018年3月退休。

法院经审理查明,管敏政于1984年至1998年在东莞市卫生局工作期间,结识了在东莞市从事医药经销生意的商人戴某某(另案处理)。2001年底,戴某某找到管敏政提议与管敏政等人合资成立东莞市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医药”),并由管敏政利用其身为东莞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为振东医药的经营提供关照。

管敏政同意合作后,经与戴某某多次商议,最终确定了公司的基本架构和股份比例。戴某某按照商定结果于2002年5月,登记注册成立了振东医药,公司注册资本为388万元。管敏政未实际出资,以其妻子黄某的名义登记占有振东医药20%的股份,对应77.6万元出资款由戴某某代为支付。

振东医药成立后,管敏政先后利用其担任东莞市卫生局局长等领导职务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为振东医药向东莞市有关医院、卫生机构等负责人员打招呼,为振东医药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方面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管敏政共收取振东医药股份“分红款”1459.3637万元。2016年3月,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以2.73亿元收购振东医药70%股份(包含登记在黄某名下的20%股份)。截至2017年5月,管敏政通过转让上述股权,已实际收取转让款4896.597万元。综上,被告人管敏政共计获得违法所得6355.9607万元。

2018年7月17日,东莞市监察委员会收到广东省纪委转来关于反映东莞市卫生局原局长管敏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2018年7月20日,东莞市监察委员会以涉嫌严重违纪及受贿犯罪对管敏政立案调查。同日,调查组工作人员到管敏政住处将其带到市监察委接受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管敏政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敏政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管敏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管敏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随案扣押的被告人管敏政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7.6万元,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管敏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55.9607万元,扣除管敏政及其亲属(或其亲属公司)在审判阶段退缴的房产深圳市南山区方大广场(一期)某号楼一单元9层907、东莞市东莞大道某号某大厦18层09号、10号及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剩余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管敏政追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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