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电动车起火,因自家在车房堆放杂物被烧,自担20%损失
2019-12-12 10:08 羊城派 原创
火灾发生时,有电线从五楼被告家引到车库,而这条电线是被告平时给电动车充电用的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赵法

俗话说,天干物燥,小心火烛。据统计,广东省肇庆市近五年冬春期间,虽未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但火灾起数占全年总数的52.23%。因而,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燃”!

肇庆市广宁县法院昨天(12月11日)就通报了一宗类似案件。

1楼电动车起火烧到2楼车房

2018年3月,肇庆市广宁县一宿舍楼摩托车房发生火灾。因火势蔓延,二楼阿金(化名)家的部分家电、家私及建筑装饰被烧毁。

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点位于摩托车房西北角停放的8号电动车的中下部,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静电、雷击、遗留火种、自燃和放火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8号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其中,“8号电动车”的车主及使用人是阿民(化名)。火灾发生时,有电线从五楼阿民家引到车库,而这条电线是阿民平时给电动车充电用的。

此外,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在现场勘验时,记录到火灾现场堆放有杂物,可燃物较多,而阿金自认在车房放置了一些废旧电器和门等杂物。

经评估鉴定,阿金因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共71535.92元。火灾发生后,阿金租赁房屋居住,月租金为600元,已支付2018年4月至9月的租金合计3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自己在车房堆放易燃杂物,承担20%损失

本案中,被告阿民是案涉起火电动车的车主及使用人,对发生案涉火灾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阿金在车房放置的废旧电器和门等杂物并非不燃性材料,对火焰燃烧及火势蔓延上二楼住宅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阿金对火灾蔓延造成房屋损失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但鉴于其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酌定阿金承担因案涉火灾遭受其房屋装修修复损失、财产损失、租房租金损失等损失总额20%的责任为宜。

故,阿金因火灾遭受的房屋装修修复损失、财产损失、租房租金损失共75135.92元,其中80%即60108.73元由阿民赔偿给阿金,剩余的20%即15027.19元由阿金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一、阿民赔偿阿金房屋财产损失及租金损失共计60108.73元。二、驳回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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